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司促,15929,202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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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92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洪順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1年度司促字第015929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6728元 洪順春 自民國97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46546元 洪順春 自民國111年0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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