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司促,17042,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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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042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042號違約金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5,178元 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繳納未滿1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5,但逾期2日以內者,免予計收。
逾期繳納1個月以上,未滿2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10;
逾期繳納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15,以此類推,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5,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30為限。
2 2,220元 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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