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172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代 理 人 陳振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慶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債務人蔡慶輝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