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司促,17265,2022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265號
債 權 人 邱志生
債 務 人 吳基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拾伍萬元②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一日②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

此觀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即明。

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①250,000元②250,000元之支票2紙,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而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其提示日(即退票日)均為民國111年7月21日,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憑,是該紙支票可得請求之利息,即應自上述提示日起算,債權人就該支票之利息請求自①110年12月1日②110年12月6日起算,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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