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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368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債 務 人 邱清國(歿)
邱柏雄
周淑鳳
一、債務人邱柏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周淑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前兩項之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時,他債務人於給付 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債務人邱柏雄、周淑鳳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五、其餘聲請駁回。
六、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七、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 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此觀民法第272條規定即明。
八、經查,債務人邱清國已於民國111年5月23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清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次查,本件債務人邱柏雄、周淑鳳所負擔者雖為同一債務,惟債務人邱柏雄、周淑鳳間並無願負連帶責任之明示,而為清償此筆債務;
又債務人邱柏雄、周淑鳳有各自簽立醫療費用償還保證書予債權人,然債權人就此2紙保證書之請求權基礎互異,且法律上亦無兩者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故債權人就債務人邱柏雄、周淑鳳「連帶」給付之請求,於法即有未合,其請求除本支付命令第1至4項准許者外,其餘請求債務人邱柏雄、周淑鳳「連帶」給付之聲明,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九、債務人未於第一、二、四項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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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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