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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386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桃心、黃雅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再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但書第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500元,而不論債權人該次請求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
查本件係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本於不同之契約請求權分別對債務人吳桃心、黃雅芬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中一筆吳桃心與黃雅芬為連帶給付關係,屬同一請求權),依前開座談會意旨,核應徵收裁判費壹仟元,債權人已繳納伍佰元,尚須再補繳裁判費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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