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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390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千珮、林素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09條定有明文。
再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素禎、黃千珮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林素禎戶籍設於臺南市○○區○○路000號○○○○○○○○安平辦公處),故債務人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首開規定,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又查,本件債務人黃千珮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0年10月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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