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司執,76621,2022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債 權 人 廖峨欽
債 務 人 張菀妮
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以查無財產為由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

而查,債務人住所地在高雄市鳳山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佐。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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