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司家催,134,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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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吳水龍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蔡奇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吳水龍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吳水龍(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民國107年7月3日死亡,死亡前最後住所地:臺南市○○區○○里○○00號)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409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水龍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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