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司家催,137,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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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莊永隆即被繼承人洪秋冬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洪秋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9年5月30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洪秋東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洪秋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洪秋東於民國109年5月30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2574號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前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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