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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戴正和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蔡奇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戴正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4年4月20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戴正和於民國104年4月20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171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710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妍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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