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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吳家瑞
聲 請 人 顏志達
相 對 人 林玠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0年12月28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6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鹽新 1132 1749 10000分之59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60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14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面積 單位 001 586 臺南市○○區○○里○○○路00巷0○0號十四樓之1 1132地號 十四層 鋼筋混凝土造 62.03 62.03 平方 公尺 8.7 平方 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 鹽新段592建號,面積3112.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5。
鹽新段593建號,面積19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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