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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866號
聲 請 人 林昭泰
代 理 人 李佩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義發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依上開規定,如已有利害關係人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黃義發(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1年2月23日死亡,死亡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
惟查,本院業以110年度司繼字第1756號裁定選任林瑞成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表乙件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卷宗查核無訛。
是被繼承人之遺產既已有遺產管理人管理,本院自無從再予選任。
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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