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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吳金發
相 對 人 吳王金迎即吳文清之繼承人
吳惠真即吳文清之繼承人
吳瑋庭即吳文清之繼承人
吳琮箔即吳文清之繼承人
吳安欽即吳文清之繼承人
吳進安
吳登文
吳祈宇
吳進中
吳進順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歷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判決准予分割,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5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後經相對人上訴,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確定,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三、本院審查聲請人及相對人所提出單據,並依職權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及各相對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一所示,而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則確定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另因相對人吳文清死亡,由相對人吳王金迎、吳惠真、吳瑋庭、吳琮箔及吳安欽繼承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表一)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台幣,元) 備註 第一審 第一審裁判費 223,024元 由聲請人吳金發預納 估價費 60,000元 由聲請人吳金發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000元 由聲請人吳金發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800元 由吳文清預納 第二審 第二審裁判費 326,616元 由聲請人吳金發預納 估價費 80,000元 由聲請人吳金發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6,400元 由聲請人吳金發預納 第三審 第三審裁判費 326,616元 由吳文清等6人預納 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5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聲請人吳金發預納第一、二審訴訟費用700,040元,吳文清預納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為4,800元),即依本裁定附表二所示金額負擔。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確定,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326,616元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即相對人吳文清等6人預納之326,616元應由相對人自行負擔。
(附表二)訴訟費用應負擔之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編 號 姓 名 應有部分比例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應給付吳金發之訴訟費用(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給付吳文清(即繼承人吳王金迎、吳惠真、吳瑋庭、吳琮箔及吳安欽)之訴訟費用 1 吳金發 1/2 1/2 0 2,400元 2 吳文清(即繼承人吳王金迎、吳惠真、吳瑋庭、吳琮箔及吳安欽) 1/4 1/4 175,010元 0 3 吳進中 1/16 1/16 43,753元 300元 4 吳進順 1/16 1/16 43,753元 300元 5 吳進安 1/16 1/16 43,753元 300元 6 吳登文 1/32 1/32 21,876元 150元 7 吳祈宇 1/32 1/32 21,876元 150元 1.應給付吳金發之訴訟費用計算式:700,040元*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2.應給付吳文清(即繼承人吳王金迎、吳惠真、吳瑋庭、吳琮箔及吳安欽)之訴訟費用計算式:4,800元*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3.因吳文清死亡,應由其繼承人吳王金迎、吳惠真、吳瑋 庭、吳琮箔及吳安欽繼承其債權及債務。
4.相對人吳文清等6人預納之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326,616元應由相對人自行負擔,不再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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