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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唐睿騰
代 理 人 劉展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59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20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取得之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
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又家事事件法第9條固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僅係就法庭公開審理為規範。
基於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裁判基礎資料原則上應對當事人公開,當事人之訴訟資料閱覽權,不因家事事件以不公開法庭方式審理,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2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唐國喨、王莛涵(原名王邑如)間之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59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下稱本案)現於本院審理中,王莛涵於本案聲請狀中雖載明請求聲請人給付其前所支出之8個月代墊扶養費,然於111年6月20日本案開庭時陳明不再請求此部分,亦即王莛涵業於開庭當日拋棄上開代墊扶養費請求權,詎聲請人又收受王莛涵於111年7月19日所提追加擴張聲明狀,請求聲請人返還上開代墊扶養費,應屬無理由。
聲請人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59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於111年6月20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59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之當事人,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所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於111年6月20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係於調查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其聲請合於首揭期限規定。
又依聲請人所主張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之理由,核屬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本件亦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及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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