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家聲,78,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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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魏慶鴻


代 理 人 陳培芬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魏筱茜
魏靖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魏筱茜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個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800元,如有不足1月者,依當月實際日數與當月天數之比例計算,如遲誤1期未履行者,其後12期視為亦已到期(若不足1期者,則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

相對人魏靖宜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個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000元,如有不足1月者,依當月實際日數與當月天數之比例計算,如遲誤1期未履行者,其後12期視為亦已到期(若不足1期者,則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魏筱茜、魏靖宜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魏筱茜、魏靖宜之父親,現身體不佳,無工作及收入,靠每月領中低老人生活津貼新臺幣(下同)7,759元度日,扣除每月租金7,000元支出,聲請人已達於難以維持生活之程度,極需相對人魏筱茜、魏靖宜之扶養,故請求相對人魏筱茜、魏靖宜各給付扶養費6,000元等語。

二、相對人魏筱茜答辯意旨略以:相對人魏筱茜每月收入才2萬5,250元,現還在辦理更生程序,無法給付聲請人扶養等語。

三、相對人魏靖宜答辯意旨略以:相對人魏靖宜經濟困難,還要繳貸款,故僅能支付2,000元等語。

四、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憑,且聲請人109年報稅所得為0元,財產總額為0元,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足見聲請人確不能維持其生活而有受扶養之需要,而相對人魏筱茜、魏靖宜均為聲請人之女兒,自應按其等經濟能力分擔扶養費。

(二)審酌相對人魏筱茜於109年報稅所得為1萬3,500元,財產總額為0元,相對人魏靖宜於109年報稅所得為39萬4,879元,財產總額為0元,此有相對人之稅務電子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

本院審酌相對人魏筱茜、魏靖宜之經濟狀況非佳,為減輕其等之扶養義務,將相對人魏筱茜、魏靖宜應分擔之扶養費分別酌減至每月1,800元、2,000元,故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魏筱茜、魏靖宜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個月5日前分別給付聲請人之扶養費1,800元、2,000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聲請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應不准許,但因扶養費之數額由本院依職權酌定,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故就不准許之部分不另為駁回之諭知,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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