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補字第176號
原 告 林義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群雄等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行為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先暫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