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家護,1018,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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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1年度家護字第1018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法定代理人 朱信憲
代 理 人 楊惠琪
被 害 人 楊譓婷
相 對 人 林志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緊急保護令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緊家護字第10號准許核發在案,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為騷擾、跟蹤、通話等非必要聯絡行為。

相對人應遠離被害人之住所即臺南市○○區○○街000號5樓之1 至少一百公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兩造已當庭捨棄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院前所核發之111年度緊家護字第10號緊急保護令,自本保護令核發起失其效力。
附註: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連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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