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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1年度家護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陳錦珍
相 對 人 陳錦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聲請人之姊姊,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6日19時,在聲請人位於臺南市○○區○○街000號之住所外,多次按電動門,並拿手機錄影,聲請人感到不堪其擾。
且相對人曾辱罵過聲請人髒話,亦曾打過聲請人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聲請人所言不實,並無此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為相對人所否認,而聲請人所提出之光碟及隨身碟又無法證明相對人確有上開行為,應認聲請人舉證不足,其主張自不可採,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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