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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護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謝志強
相 對 人 石秋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聲請人之前女友,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3日23時,至聲請人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之住所,破壞聲請人之家俱等語。
二、經查,縱相對人確有進入聲請人住所並破壞聲請人家俱之行為,係屬於對聲請人物品之侵害,並未對聲請人之身體或精神為不法之侵害,自不成立家庭暴力行為,聲請人應另行依法解決,不得聲請保護令。
三、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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