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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1年度家護字第793號
聲 請 人 高森田
代 理 人 沈昌憲律師
被 害 人 沈淑華
代 理 人 沈昌憲律師
被 害 人 沈林秀子
相 對 人 高橋盾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被害人乙○○、甲○○○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被害人乙○○、甲○○○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之行為。
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之住居所(地址:臺南市○○區○○街000號)至少100公尺。
相對人應於本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24次,每1次至少2小時(內容:學習情緒管理、溝通技巧,加強衝動控制能力),精神治療(每月至少門診2次,至少6個月)。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是聲請人的兒子,民國111年6月10日22時許,相對人使用樓梯從外面侵入聲請人住所之二樓陽台,當時聲請人相當畏懼。
平時因為相對人向地下錢莊借錢,地下錢莊找上門討錢,相對人便一直向聲請人及被害人乙○○、甲○○○要錢,若不給就會辱罵,故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等語。
二、相對人經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陳述。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上述事實,業經被害人乙○○證述明確,應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二)相對人所為業已對聲請人及被害人乙○○、甲○○○造成精神上不法之侵害,足認聲請人主張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且聲請人及被害人乙○○、甲○○○有再受相對人為暴力行為之危險,應可採信。
為保護聲請人及及被害人乙○○、甲○○○,避免繼續發生家庭暴力之危險,本院認核發如主文所示之保護令,尚屬適當,並酌定本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
四、另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對相對人為處遇計畫之鑑定評估,認為相對人再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可能性甚高,故建議相對人應完成認知教育輔導24次完成認知教育輔導24次,每1次至少2小時(內容:學習情緒管理、溝通技巧,加強衝動控制能力),精神治療(每月至少門診2次,至少6個月)之處遇計畫,此有臺南市政府111年8月11日南市衛心字第1110143406號函檢送之評估報告書附卷可稽,故應另命相對人完成適當之處遇計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令不服者,得於收受本保護令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相對人應於收到保護令後至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並應以電話聯繫報到事宜(聯絡電話:00-0000000轉分機165、166、176)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附註: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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