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消債更,263,202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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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雅媚

代 理 人 蘇小津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消債第四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㈠薪資證明書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業務費用)。
㈡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民國109年5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二、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四、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包含母親、子女等)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六、聲請人請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請再具體說明: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郭佳苡、陳亞綺、陳可欣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向國稅局申請)、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9年5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㈡請聲請人說明受扶養人郭佳苡、陳亞綺、陳可欣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七、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㈠聲請人雖稱民國109年因疫情因素收入變少,還需扶養2名小孩,而導致收入不夠支出,因而毀諾,惟未提出詳盡說明及證據供本院參酌,是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何時毀諾?已繳款幾期?毀諾當時每月收入、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並提出繳款明細、毀諾原因(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及收入扣除支出後無法負擔協商金額之佐證。
㈡請提出當時協商成立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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