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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64號
聲請人 陳建宏即陳慶廷
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上開土地如係聲請人繼承而來,應提出繼承系統表,並陳報聲請人之應繼分。
(二)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三)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支付父親陳明義扶養費,且扶養義務人為4人。
應提出「陳明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
(四)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如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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