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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世幸
代 理 人 王奐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曾於民國96年1月9日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
㈠請債務人說明毀諾時間、具有不可歸責而毀諾之事由分別為何?
㈡請債務人釋明自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係從事何工作?並提出「雇主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㈢請債務人釋明自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債務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金額為若干?另於前開期間內,是否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如有,受扶養人之姓名及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之金額各為何?
二、請債務人補提任職於煌晟股份有限公司之111年5月、6月、7月之薪資明細。
三、請債務人釋明受扶養義務人張美英之扶養義務人為若干人?四、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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