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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劉家福即劉居福
送達代收人 歐靜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捌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審查完畢。茲審酌清算程序期間有若干必要費用支出,認有命聲請人預納之必要,爰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清算程序費用;
及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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