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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
聲請人 凌國斌
代理人 黃文章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提出聲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相關證明。
(二)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房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陳報前開房地現值及附近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
又上開房地如係聲請人繼承而來,請提出繼承系統表,並陳報聲請人之應繼分。
(三)聲請人每月領取身心障礙補助或其他政府補助金(含女兒部分)各為多少元?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四)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五)聲請人稱每月生活必要費用為17,076元?請釋明超過補助款5,065元部分如何負擔?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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