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簡上,93,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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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93號
上 訴 人 陳鴻騰

被上訴人 王榮文

蔡德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110年南簡字第18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1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起訴及本院主張:㈠上訴人於民國108年間擔任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鄉城陽光鎮」大廈(下稱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系爭管委會)之常務委員,被上訴人王榮文與蔡德餘分別為系爭管委會之監察委員、社區管理主任。

系爭管委會於108年8月28日召開第22屆8月份管理委員會議(下稱108年8月28日會議),會中決議修剪社區中庭花園樹木枝葉,且需辦理公開招標專業園藝廠商,公告社區住戶,並將此決議交由被上訴人蔡德餘執行。

詎料,廠商於108年10月3日進行樹木修剪工作時,竟將社區中樹木鋸除,僅剩單枝樹幹,枝葉全無。

被上訴人2人在場執行、監督,卻任令廠商草率施作而毀損樹木,顯逾越系爭管委會之決議授權範圍,且未確實辦理公開招標,對逾期投標廠商仍予受理,並未與得標廠商簽立書面承攬契約。

被上訴人上開違背管委會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全體住戶,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明:1.原判決廢棄。

2.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143,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答辯:被上訴人王榮文、蔡德餘分別為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監察委員及社區管理主任,108年8月28日會議提案討論社區中庭花園樹木修剪乙事,經在場會員表決通過對中庭花園樹木進行修剪,並辦理公開招標。

108年9月25日會議亦由在場委員表決通過由聖爵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聖爵公司)得標,被上訴人2人是依照上開會議內容執行修剪社區中庭花園之樹木工作。

得標承作廠商王寶鋒在相關刑事案件偵查中證稱,如果要讓草坪生長,上方的樹枝一定要做剪除,否則土壤也會流失,長不出草坪,而且地下室也會滲水,有的樹木因為與鄰棵距離過近,如果不整棵截截斷,無法達到養護草坪的目的等語。

108年11月17日會議,住戶健身工廠也有發言表示,這些樹根已經破壞到大樓底下的結構,導致地下室漏水。

最近111年6月會議,因為樹根已經危害到地下室連續壁,委員也有同意要砍掉那棵樹。

被上訴人是依照決議內容,執行修剪中庭樹木,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上訴人提起上訴並無理由。

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㈤㈠兩造就系爭管委會於108年8月28日會議,決議通過「社區中庭花園樹木修剪,並需辦理公開招標」,其後以「108年度社區中庭大葉山欖樹枝葉修剪工程」名稱,在鄉城陽光鎮大樓招標公告及網路公告,嗣於108年9月25日會議決議通過「社區中庭大葉欖仁樹枝葉修剪工程由聖爵公司以105,000元得標」,而聖爵公司則於108年10月3日進行樹木修剪工作,並由被上訴人等人驗收完成之事實,有鄉城陽光鎮第22屆大廈管理委員會8、9月份月會議紀錄、鄉城陽光鎮大樓招標公告、網路公告、工程施作驗收單、投標單、修剪工程照片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45至63頁、第93至105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又系爭社區中庭花園之樹木係屬社區之共用部分,就社區中庭樹木維護、管理及修剪事務,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應由管委會決議為之。

本件被上訴人2人係依照管委會決議,就社區中庭花園樹木修剪事務進行公開招標,並經管委會決議通過決標,而由決標之廠商進行修剪,合於上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之規定,故被上訴人執行社區中庭花園樹木修剪之行為,自難認屬不法之侵權行為。

㈡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在場監督聖爵公司執行修剪樹木工程,竟違背管委會決議授權範圍,令聖爵公司草率施作,毀損社區中庭樹木,致生損害於全體住戶等語,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1.經查,被上訴人蔡德餘於108年8月28日會議提議「社區中庭花園樹木修剪討論案」時,曾表示「社區圖書室外面有幾棵大樹,現已枝繁密茂影響樹下草皮生長,草皮上寸草不生很容易因下雨土壤流失,隔壁的鄰家和圖書室上方住戶會因這3棵大樹影響採光及落葉問題,管理中心提出是否進行社區樹木枝葉修剪的工程」等語,會議討論中,公關聯誼組長黃福生亦表示「我印象中社區樹木好像有修剪過一次,你們去看一下資料,樹木往上長的要修短一點,樹越長根會往下,樹葉茂密的地方要修剪不然底下草皮會死光光,主任查一下以前的費用是多少,這需要叫吊車。」

,因此會議討論後,表決通過「社區中庭花園樹木修剪,並需辦理公開招標」,被上訴人蔡德餘依上開決議以「108年度社區中庭大葉山欖樹枝葉修剪工程」名稱,在鄉城陽光鎮大樓招標公告及網路為公告後,嗣於108年9月25日會議就「社區中庭大葉欖仁喜樹枝葉修剪工程開標」議案討論中,被上訴人王榮文表示「開標結果:景星報價154,000元,聖爵報價105,000元。」



被上訴人蔡德餘亦表示「看委員會要怎麼修剪,99年用人工修剪是17,000元,這次既然請吊車就一次14棵都修剪,修剪原則為修短修窄,修窄可以讓陽光照射到土地促進草皮生長及不影響鄰家的採光,修短可以避免樹根再往下竄,不知道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經該會議表決通過「社區中庭大葉欖仁樹枝葉修剪工程由聖爵公司以105,000元得標。」

,是依上開2次會議討論內容及決議過程可知,系爭社區中庭樹前曾經修剪過,復因生長茂盛,影響社區住戶及鄰居採光及樹木下方草皮生長、土壤流失等問題,所以決議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社區中庭樹木修剪事務。

又108年9月25日決議由聖爵公司得標前,被上訴人蔡德餘曾向系爭管委會報告,本次中庭樹木修剪以修短修窄為原則,並表示修窄枝葉有利於陽光照射土地,促進草皮生長,且不影響鄰居住戶採光問題;

修短可以避免樹根再往下竄等語,而參與會議者對被上訴人蔡德餘上開修剪原則,當場並未異議反對,可知系爭管委會係授權被上訴人蔡德餘依上開原則,監督得標廠商聖爵公司執行樹木修剪事宜。

2.上訴人固提出照片1紙(見原審調字卷第21頁)主張被上訴人逾越系爭管委會之決議授權範圍,將社區中樹木鋸除,僅剩單枝樹幹,枝葉全無云云。

惟查,依得標廠商負責人王寶鋒於偵查時具結證稱:發標公告有現場說明,施作時蔡德餘有說要把太茂盛的上方枝葉裁剪,有帶我們去現場看過樹木,因樹木太茂盛,導致草坪無法生長,當時蔡德餘就裁剪細節是說留下下方枝葉,就太高太茂盛的部分裁剪,我跟蔡德餘說如果要讓草坪生長,上方的樹枝一定要做剪除,否則土壤也會流失,長不出草坪,而且地下室也會滲水,【因為有些樹太高,以後修剪要動用吊車,所以我建議就整棵截斷,因為還會再生,另外有的是因為與鄰棵距離過近,如果不整棵截斷仍無法達到養護草坪的目的】,當初蔡德餘有問2棵樹之間建議保持多少距離,我說至少要保持5米,【這棵剛好在中間,所以才會整棵截斷。

】這些是我依現場情形,根據專業所提建議,因為他們希望草坪生長,蔡德餘並沒有特別指示說讓那些樹木無法生長,只請我們依專業處理,至於王榮文是我們裁剪時剛好經過來看而已,他也沒有表示任何意見,現在現場草坪已經生長得很好,以前是都長不出來等語(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303號卷第133、134頁)。

由此可知,被上訴人蔡德餘告知聖爵公司系爭管委會授權修剪原則(即修短修窄方式)修剪中庭樹木,而就各樹木枝修剪細節,則由聖爵公司依其專業處理,足證上訴人主張之中庭樹木修剪後,有僅剩單枝樹幹及樹木鋸除之情形,並非被上訴人逾越管委會決議範圍,故意指示聖爵公司毀損系爭樹木所為。

3.至於,上訴人主張聖爵公司以往係承作系爭社區修糞管、漏水等工程,並不具園藝專業,且未簽立書面承攬契約書云云。

然查,依聖爵公司參與系爭中庭樹木修剪工程之投標單檢附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其營業項目記載有景觀工程業,且系爭樹木修剪工程是經由管委會表決通過而決標,系爭承攬契約之定作人亦應為系爭管委會,則上訴人以上開事由主張違背管委會決議授權範圍云云,實屬無據,難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143,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 ,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童來好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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