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 告 張秋萍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
吳鎧任律師
被 告 張志誠
許徐照琇
郭徐淑貞
賴建甫
謝佳達
徐正義
徐金泰
郭金坤
徐毓良
郭俊佑
郭瑞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5,794元【計算式:{180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7,341元/平方公尺×1/16(原告權利範圍)}+{215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3,355元/平方公尺×1/16(原告權利範圍)}=755,79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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