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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 告 林倩綠
被 告 林素妃
林楹棟
林孟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0,800元【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幣別為新臺幣;面積為平方公尺)
編號 土地或建物 公告現值 / 平方公尺或課稅現值 土地面積 原 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41,400元 120 8分之1 621,0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建物 119,200元 4分之1 29,800元 合計:65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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