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補,650,202208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王宗泰



被 告 吳炤陽
高吳阿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經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83年6月17日以安南土字第009997號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40,000元,存續期間自83年6月9日至86年6月9日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而系爭土地之價額為11,837,560元【按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即18,828元×280.95平方公尺+20,154元×324.89平方公尺=11,837,560元】,高於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擔保債權額5,040,000元,揆諸前揭說明,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