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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黃湘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秉憲間因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萬4,720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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