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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告 方致翔
被 告 盧蓁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與其上同段7247建號建物(權利範圍2分之1,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號,與前述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予原告,以及將三商美邦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保險(下稱系爭保險)之要保人變更為原告,是以本件訴訟目的欲使系爭不動產、系爭保險回復為原告所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原告所受利益即系爭不動產、系爭保險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8萬3,484元【計算式:〔65,400元(土地民國111年1月公告現值)×119平方公尺×1/2(權利範圍)〕+〔62萬5,900元(房屋最新課稅現值)×1/2(權利範圍)〕+327萬9,234元(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748萬3,4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1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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