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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告 林宏緯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逸峰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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