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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3號
原 告 姜桂琴
被 告 鄭義成
吳秋香即鄭世玉之繼承人
鄭育松即鄭世玉之繼承人
鄭育庭即鄭世玉之繼承人
鄭穎隆即鄭世玉之繼承人
盧茂雄
宋太平
宋文墨
曾龍山
曾玉久
曾文振
鄭宗岳
鄭華晟
鄭宗廟
鄭宗泰
鄭宗山
許智偉
許志賓
鄭育宗
鄭宗權
鄭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0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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