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補,684,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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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許郁庭
訴訟代理人 何湘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名珍間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萬0,107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4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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