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3號
原 告 王伯群
被 告 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臺南市黨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新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維持徵召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