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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 告 蔡雅幼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另按所謂之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
二、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塗銷被告間就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000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未說明上開房屋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狀陳報上開房屋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並依其價額,按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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