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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0號
原 告 段美庭
被 告 顏武進
顏月女
蔡玉恒即鄭智凱之繼承人
鄭唐羽即鄭智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而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自應依上開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分別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之2筆最高限額抵押權、1筆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經查上開土地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價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14萬6500元【計算式:2700元×(376平方公尺+419平方公尺)=214萬6500元】,又該土地設定擔保債權合計170萬元,依上說明,本件訴訟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設定擔保債權額170萬元定之,據此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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