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補,703,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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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3號
原 告 郭振成
郭素鐘
以上原告與被告惠山有限公司附設臺南市私立惠山社區長照機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郭振成、郭素鐘各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計算式:500,000元+500,000元=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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