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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8號
原 告 譚媚尹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順凱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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