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訴,1208,2022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08號

原 告 洪孫梅
洪靖傑
洪煜棠 住○○市○○區○○路000巷0號之0五樓 之0
被 告 洪煜程
陳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897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14日送達原告洪孫梅、洪靖傑,於111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洪煜棠,有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補字第94號卷〈下稱本院補字卷〉第83至8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91至10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