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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2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宗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郭宗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5,482元,應繳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本件已定於民國111年9月15日下午2時4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遵期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庭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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