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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3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禹任即陳俊元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11年度司促字第12579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97,431元及其利息;
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97,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2,3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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