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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蔡義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保孝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0日111年度訴字第34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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