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65號
原 告 魏小蘭
訴訟代理人 吳宗育
被 告 顏三柱
黃顏瑞娥
魏顏瑞香
顏榮發
顏瑞雀
顏榮堂
連高金鳳
高壬癸
沈高金冷
高慶昌
周漢河
陳惠美
陳玉惠
陳育泰
王悅治
李佳憲
李㛢玲
李炳焜
柯李月花
周謝春蓮
吳謝美人
許謝雪
謝逢
謝麗秋
王翁猜
王順能
王廷忠
王慧敏
王慧香
黃智海
黃智暉
王坤祥
王淑娟
王坤斌
王淑英
郭王市
吳王碧月
謝水金
王靜儀
王靜芳
王靜雯
杜清財
杜宗憲
杜淑晶
高雍明
高添
高金川
高藝
高錦雪
高美勤
陳秋香
陳木村
陳木發
陳木益
高進田
高文淵
高謝秀
高仲霆
高麗評
高麗惠
梁玉妹
高鳳聲
高鳳吟
高漢忠
高玉好
吳嘉慧
吳宗鍇
吳宗錡
高國文
楊小佩
楊乙真
楊琇如
楊又寧
黃高敏
王豫婉
劉炳宏
王震龍
高秀真
高國松
高國財
張順陽
張順輝
張瓊文
高萬樹
高千惠
張高錦珠
王雅芳
王家進
王雅萍
蔡翁香
翁居生
許翁素真
翁居雄
高玉英
林康滿
康金全
康翁春菊
康茹萍
康銘旺
康銘恩
周木輝
周麗金
周麗珍
周信宏
周詠琮
高秋雄
高清𡍼
高建郁
高仲民
高志豪
高銘聰
高中仁
高永益
高志明
高盟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吿高國松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前之民國111年7月26日死亡,就已死亡之高國松無從准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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