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訴,722,2022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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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22號
上 訴 人 林玉花
訴訟代理人 黃彥睿
被 上訴人 黃進旺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與黃鈺晴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7條定有明文;

又判決之拘束力,僅及於判決之當事人,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當然不得聲明不服。

次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22號拆屋還地事件,原告為黃鈺晴,被告為黃進旺,上訴人並非原告或被告,顯非當事人,其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不合法,且顯不能補正,依上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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