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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79號
原 告 林家豪
被 告 黃立文
楊蕙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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