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護,157,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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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護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陳榮枝
送達代收人 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相 對 人 余A 姓名年籍詳附件
法定代理人 何B 姓名住所詳附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

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

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

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

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相對人業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起由聲請人緊急安置,並經鈞院裁定延長安置至111年7月22日在案(111年度護字第82號)。

法定代理人何B目前另組家庭,仰賴伴侶提供經濟支持且寄居於伴侶家中,無能力提供相對人生活照顧。

相對人為中度智能障礙者,且患有注意力不集中過動症,有較高的教養需求,社工評估何B現況無力提供照顧,過往照顧者余C也無法負荷相對人教養及維護相對人安全,基於維護相對人生命安全,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爰聲請准予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自111年7月23日至111年10月22日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安置評估報告表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1年度護字第82號延長安置案卷核閱綦詳,參諸前開評估報告表略以:「…評估分析:㈠親職能力:1、案祖母為案主的主要照顧者,在基本的生活照顧尚可提供,但管教及陪伴較為困難,對於案主交友議題,案祖母並無因應策略,且容易因案主行為問題而放棄或者將事情推給他人處理。

2、案母與案父離異後就未再負擔過案主生活照顧,目前僅能給予案主親情陪伴,但因現況另組家庭,並無法給予實質生活照顧。

㈡改變狀況:1、案母部分,因居住於案妹生父家中,經濟依賴對方提供,雖有意願探視,但無法照顧案主。

2、案祖母部分,對於案主被安置有捨不得的想法,但實際並無法約束案主行為,當知悉案主行為問題時,主要都是擔憂不捨,但無具體解決方式。

㈢支持系統:1、臺南特教學校:周一至周五都是住宿就學,校方會協助提供案主生活照顧及給予行為輔導。

2、本中心性侵害主責社工:案主因過往遭網友性侵事件,性侵案件目前開案處遇中,有協助案主轉介心理諮商及定期訪視教導案主人際互動界線及自我保護知識。

㈣法定代理人對於本次延長安置之回應:1、案母自陳現況無力照顧案主,同意案主繼續由社會局安置。

處遇計畫:㈠因案主為身心障礙主不易教養,案母及案祖母皆無能力及意願照顧案主,故依法向法院聲請延長安置三個月。

㈡定期與機構、學校了解案主生活適應及照顧事宜。

㈢定期與性侵案件主責社工討論案件處遇及追蹤其性侵事件司法進度。

㈣辦理案主與案母及案祖母會面維繫親情,及持續評估其照顧意願及能力」等語,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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