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重家繼訴,16,202208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
原 告 蔡明達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被 告 蔡明宏
蔡牧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陳玟君、蔡詩志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由兩造依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3分之1。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陳玟君、蔡詩志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可稽(證物1)。

被繼承人陳玟君、蔡詩志分別於民國105年1月23日、107年7月2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為憑(證物2)。

被繼承人陳玟君死亡後,其遺產應由被繼承人蔡詩志及兩造共同繼承,嗣蔡詩志死亡後,其原有財產及繼承自被繼承人陳玟君之財產即由兩造共同繼承,關於遺產中不動產部分業經辦理繼承登記完畢(證物3),然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之不動產均遭被告蔡牧真長期占用堆置雜物,並拒絕原告進入,附表編號5之房屋租金亦遭被告蔡牧真收取,致原告無法管領使用應繼權利。

兩造間就上開遺產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之事實,然因兩造無法達成協議,故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陳玟君、蔡詩志之遺產,應於法有據。

(二)原告已代墊111年度房屋稅合計新臺幣(下同)1萬4,506元,應自遺產中扣還予原告後再分割。

二、被告蔡明宏答辯略以:

(一)被告蔡明宏請求先返還已支付公同共有房屋土地(附表編號1、3、5、6)之地價稅、房屋稅、地租(含延遲利息與滯納金),合計1萬5,368元。

(二)110年2月18日交付之陳報狀第六項,陳報人蔡明宏主張應先返還163萬2,311元,加上上開15萬368元,合計178萬2,679元。

被告蔡明宏主張應先返其上述合計金額後,再進行剩餘遺產之分割。

三、被告蔡牧真答辯略以:主張將所有遺產按個人應繼分即每人各3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被告蔡牧真並無盜領存款等語。

四、經查: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玟君、蔡詩志分別於105年1月23日、107年7月29日死亡,遺有附表所示之遺產,應由兩造共同繼承,惟兩造無法以協議方式分割附表所示之遺產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兩造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為證,自堪信為真正。

(二)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就上述遺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兩造目前既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而上述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主張裁判分割遺產,即無不合。

本院斟酌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分配。

惟原告及被告蔡明宏所代墊之費用,為求紛爭一次解決,以免增加日後之訟累,則應由遺產存款中扣還給原告1萬4,506元及被告蔡明宏178萬2,679元後,餘額再依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分割。

五、分割遺產之訴,係絕對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附表:被繼承人陳玟君、蔡詩志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金額或數量 分割方法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之土地 101 1分之1 由兩造依應繼分各3分之1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之土地 100 100分之2 同上。
3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之房屋 314.69 1分之1 同上。
4 臺南市○○區○○○街00號之房屋 104.29 19分之1 同上。
5 臺南市○○區○○街○段00號1樓之房屋 58.55 1分之1 同上。
6 臺南市○○區○○街○段00號之房屋 195.85 1分之1 同上。
7 國泰世華銀行臺南分行存款 8萬4,936元及利息 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3分之1分配。
8 聯邦銀行府城分行存款 24萬6,060元及利息 同上。
9 臺新銀行金華分行存款 90萬6,660元及利息 編號9之存款先分別給付原告1萬4,506元、被告蔡明宏89萬2,154元後,若有餘款,再由兩造依應繼分各3分之1之比例分得。
10 臺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存款 145萬4,571元及利息 編號10之存款先給付被告蔡明宏89萬0,525元後,若有餘款,再由兩造依應繼分各3分之1之比例分得。
11 中國信託臺南分行存款 14萬7,400元及利息 由兩造依應繼分各3分之1之比例分配得。
12 中國信託(USD109566.88)存款 367萬5,968元及利息 同上。
13 中國信託(EUR15309.62)存款 55萬4,055元及利息 同上。
14 臺南南門路郵局存款 14萬4,717元及利息 同上。
15 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存款 2萬5,783元及利息 同上。
16 臺灣銀行存款 50萬元及利息 同上。
17 臺灣銀行存款 174萬7,427元及利息 同上。
18 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優存) 69萬4,800元及利息 同上。
19 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存款 30元及利息 同上。
20 長億實業股票 294股及股息 同上。
21 台塑股票 565股及股息 同上。
22 南亞塑膠股票 233股及股息 同上。
23 中石化股票 366股及股息 同上。
24 力麗股票 2,773股及股息 同上。
25 國巨股票 223股及股息 同上。
26 華泰股票 74股及股息 同上。
27 臺積電股票 1,467股及股息 同上。
28 碧悠電子股票 319股及股息 同上。
29 錸德股票 1,835股及股息 同上。
30 宏碁股票 853股及股息 同上。
31 達欣工股票 471股及股息 同上。
32 開發金股票 2,054股及股息 同上。
33 群益證股票 128股及股息 同上。
34 宏遠證券股票 469股息及股息 同上。
35 臺化股票 2,387股及股息 同上。
36 集盛股票 85股及股息 同上。
37 中國鋼鐵股票 1萬0,640股及股息 同上。
38 千興股票 250股及股息 同上。
39 聯電股票 1,685股及股息 同上。
40 茂矽股票 9股及股息 同上。
41 高鋒工業股票 559股及股息 同上。
42 富達歐洲高收益基金(歐元) 88萬6,510元及股息 同上。
43 景順東協基金(美金) 2萬9,373元及股息 同上。
44 景順東協基金(美金) 4萬2,056元及股息 同上。
45 景順東協基金(美金) 6萬0,293元及股息 同上。
46 聯博美國收益基金BT股(美金) 21萬3,478元及股息 同上。
47 臺灣高鐵 6,000股及股息 同上。
48 臺灣銀行存款 93元及利息 同上。
49 臺灣銀行存款 6萬7,500元及利息 同上。
50 郵局存款 2萬0,438元及利息 同上。
51 對翰典名品店之租金及租金債權 依實際之金額 同上。
52 臺銀人壽鴻福還本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同上。
53 臺銀人壽全福還本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同上。
54 臺銀人壽全福還本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同上。
55 全球人壽全球增額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同上。
56 全球人壽全球增額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同上。
57 臺灣人壽新長榮還本終身壽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 同上。
58 國泰人壽(幸福)超值增額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同上。
59 國泰人壽(幸福)超值增額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同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