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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7,5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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